学位论文是研究生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集中体现,也是其所取得创新性研究成果的总结。为了更好地客观评价公司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,进一步完善学位授予质量监控体系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盲评对象
1、全体博士研究生;
2、全体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;
3、申请提前答辩的硕士研究生;
4、新专业、新导师培养的首批硕士研究生;
5、研究生年度考核成绩排名后5%硕士研究生;
6、国家奖学金获得者、校“学术之星”及提名奖的硕士研究生;
7、盲评异议论文的指导教师下两年度所指导的硕士研究生;
8、学位分委员会认定需盲评的硕士研究生、学校随机抽取的硕士研究生。
各学位分委员会制定具体的盲评实施办法,对其余人员学位论文开展盲评。
二、盲评程序
1、校级学位论文盲评由研究生部组织。
2、盲评名单确定后,下发到各培养单位,各培养单位负责通知到导师及研究生本人,并按规定的时间收齐盲评所需材料后,统一报送研究生部。在提交的论文中须隐去与研究生本人和导师有关的信息(包括发表论文、出版著作、登记专利、获奖情况和致谢等内容中可能提供的信息)。
3、学校为博士学位论文聘请盲评专家3人(申请提前答辩者聘请4人),为硕士学位论文聘请盲评专家2 人(申请提前答辩者聘请3人)。
4、参加校级学位论文盲评的研究生,各培养单位可不再为其聘请校外评阅专家。
5、评阅意见返回后,研究生部统一反馈各培养单位。
三、盲评意见的处理
专家评阅意见分为:A.同意答辩;B.修改后直接答辩;C.修改后重新送审;D.不同意答辩。
评阅意见为“C”或“D”,属于专家对学位论文存在异议。
1、评阅意见均为“A”或“B”,按正常程序组织答辩。
2、同时有2份评阅意见为“C”或“D”的,本次学位申请终止,须对论文进行6-12个月的修改。
3、如有1份评阅意见为“C”或“D”时,论文作者认可盲评专家的修改意见,可根据专家意见进行不少于1个月的修改。修改完成后,写出书面修改说明,经导师审核确认,报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审批,审批通过后,原则上聘请原盲评专家进行重新评阅。重新评阅后,如专家对论文仍有异议,本次学位申请终止,须对论文进行6-12个月的修改。
硕士论文重新评阅由各培养单位组织,博士论文的重新评阅由研究生部组织。
四、申诉的提出及处理程序
1、申诉的提出
如果导师或论文作者不认可“C”或“D”的评阅意见,可提出申诉。
以下两种情况不受理其申诉:(1)申请提前答辩研究生的论文;(2)同时有2位或2位以上盲评专家存在异议的论文。
2、申诉程序
进行申诉的论文作者或导师,可在收到评阅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学位分委员会提交《学位论文盲评意见申诉书》。由论文作者提出申诉的,导师应审核并签署意见。
学位分委员会组织相关专业3-5名专家进行审定,专家组应由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,至少有1位是所在学位分委员会委员。必要时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。专家组要对是否接受当事人的申诉给出明确意见。
学位分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意见进行审议,审议结果,报研究生部备案。如申诉成功,则增聘2位盲评专家,评阅结果均为“A”或“B”者方可按照程序组织答辩,否则本次学位申请终止;如申诉失败,仍需按盲评专家意见修改论文后进行重新评阅。
五、其它
学位申请终止两次者,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。
因修改论文或重新评阅超出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者,按照《bv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员工管理规定》执行。
本办法从2022届研究生开始执行,原《bv伟德源自英国始于1946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办法》予以废止,解释权归研究生部。